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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轩鸽:消减“税痛”应是供给侧改革核心

来源于互联网 2016年05月24日 阅读(

笔者以为,供给侧改革的主体应是政府,供给的核心是公共产品。供给侧改革的价值和意义在于,唤醒政府的公共责任与担当意识,全心全意地提供高性价比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满足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公共需求,进而间接促进和保障私人产品性价比的提高,满足全社会对私人产品性价比日渐高涨的需求,最终增进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

毋庸置疑,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是有成本的,需要通过税收等途径筹集生产资金,提供高质量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直接满足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公共产品需求,间接满足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私人产品需求。

狭义而言,税收是国民交换公共产品的价款。广义地讲,税收是国民与国家之间就公共产品交换价款缔结、履行契约的活动。因此,国民或者纳税者给政府交税,并不是一种原因与结果的慈善交换行为,不是一种不计较利益回报的无私行为,恰恰是一种十分计较利益的目的与手段的利益交换行为。

逻辑上,如果国民给国家交了税款,但却没有交换到预期的公共产品与服务的话,这个国民的公共需求便未得到满足,便会产生一种痛苦的心理。这种痛苦的心理,便是“税痛”。毋庸置疑,凡是纳税者“税痛”越大、越强烈、越持久的税制,便越恶劣越落后,越难以筹集到期望的公共产品生产资金,只能提供合意性低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从而消减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换句话说,“税痛”大意味着很难提供高性价比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意味着公共产品供给不足。

相反,凡是纳税者“税痛”越小、越短暂的税制,便越优良越先进,越容易筹集到期望的公共产品生产资金,并提供合意性高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满足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公共需要,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同理,“税痛”越小、越短暂的税制,越容易提供高性价比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也就意味着公共产品供给到位。

由此可见,消减“税痛”自应成为供给侧改革的核心与重点。而且,主要是消减四种“税痛”:最强烈的,也是最浅表的“税痛”,便是纳税者因税负太重所感受到的“税痛”,即所谓的税负“税痛”。道理在于,由于税负较重,一方面直接减少了纳税人可支配的收入与财富,很容易被关注和在意,容易“痛”。另一方面,也因为此类“税痛”最强烈,容易被观察到。自然,社会各界关于消减此类“税痛”的呼吁之声便最大,但客观上,也相对容易被消减。

其次的“税痛”即所谓的税种“税痛”。顾名思义,也就是由于税种不同所带来的“税痛”。比如直接税与间接税相比,直接税的“税痛”敏感度相对较大,间接税的“税痛”敏感度相对较小。即是说,在相同税负之下,直接税的“税痛”感要大一些,间接税的“税痛”感要小一些。

或者说,在纳税者交纳相同税款的前提下,两类纳税者对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满意度是不一样的。直接税纳税者对公共产品的性价比期待要高一些。因为他知道自己实际交纳了多少税款,也就自觉不自觉地在意和追问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与数量。相反,间接税纳税者对公共产品的性价比期待要小一些。因为间接税纳税者并不十分清楚自己真正交纳了多少税款,或者说可以转嫁出去,从而减少纳税义务和负担。自然,其“税痛”感就会相对小一些,不太在意税款的真实用途和效率。客观上,便容易忽视对政府税权的监督与防范,纵容税权的滥用与作恶。

再次的“税痛”便是因为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分配不公导致的“税痛”。既包括征税环节不公导致的“税痛”,也包括“用税”不公导致的“税痛”。质言之,此类“税痛”是指征纳税人之间基本权利与义务分配不遵从完全平等分配原则、非基本权利与义务分配不遵从比例平等分配原则所导致的。一句话,只是“取之于民”,没有“用之于民”,进一步说,没有“用之于民之所需”。直言之,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没有遵从公正平等原则分配。

最后的“税痛”,也就是税款的征收和使用未经纳税人“同意”之“税痛”。这是因为,一方面,“同意”意味着财税权力的合法与否。而且,唯有在合法财税权力保障下的权利与义务分配才可能公正平等,在不合法财税权力保障下的利益索取与奉献由于无关乎权利与义务,也就无关乎公正与平等。另一方面,因为“同意”直接关系着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合意性,关系着纳税者对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满意度,以及主观“税痛”的大小。自然,也就关系公共产品供给与需求的动态平衡度。

由此可见,如果能有效消减这四种“税痛”的话,便意味着公共产品和服务性价比的提高,意味着供给侧改革的到位,以及全社会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供求关系的高位阶动态平衡。必须说明的是,公共产品性价比的提高,本来是私人产品高性价比的前提和保障,比如优良市场经济规则的制定与捍卫等基本制度创建类的公共产品,等等。

深言之,公共产品的“高性价比”不仅有助于满足每个国民基本物质类公共需求,比如安全、生存、人际等等,也有助于满足每个国民社会层面类公共需求,诸如自由、尊严、法治、民主等等。同时还有助于每个国民高级精神类公共需求的满足,诸如创造性、艺术性需求等等。

当然,从“税痛”消减的难易与强烈程度而言,消减“税痛”的顺序是:税负之“税痛”——税种之“税痛”——征纳不公导致的“税痛”,最后才是“税权”民意基础不坚实之“税痛”。但“税权”之“税痛”属于最根本、最重要之“税痛”,这一“税痛”的消减,显然有待于整个社会政治体制的文明转型。

总之,不仅全面消减“税痛”应该成为供给侧改革的核心要义和重点。而且,消减“税痛”还应把握重点,分清主次,讲求智慧、策略与艺术,遵从“税痛”的形成机理与规律。否则,一切看似动机良善的消减“税痛”行动,完全可能事与愿违。而消减“税痛”的实践顺序与改革目标应该是:加大减税力度——降低间接税占比——强化税制公正——提升财税权力合法性。唯有如此,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才可能结出预想的硕果,走出经济长期下滑的泥淖,促进中国社会的文明转型,最终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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