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乔丹品牌运动鞋、运动服装及运动配饰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是中国领先的体育用品品牌企业。
公司拥有行业一流的研发团队,国际领先的技术装备,严格完善的质控体系和运营高效的销售网络。
公司实现年销售收入近40亿元,净利润超6亿元,在全国各地开设的品牌专卖店超过6000家,相关从业人员8万余人。
公司自设立以来坚持以打造中国民族体育品牌为发展目标,以"诚信、协作、创新、共享"为企业核心价值观,致力于为中国消费者创造更加健康、美好的生活方式。公司拥有200多人的专业设计研发团队,以科学运动为基础,兼具时代潮流,为每一位热爱运动的人士打造出别具一格、卓尔不群的时尚运动产品。
公司坚持采用一流水平的材料和工艺,确保每一件产品达到选料考究、做工精细、品质优秀,从而深受广大消费者青睐和赞誉。
公司长期致力于销售渠道的构建和拓展,运行严格规范的经销商管理制度、标准化的专卖店运作模式和科学的网点规划布局,实现了品牌营销系统的优化和提升。目前,乔丹体育已在国内建立了具有较大规模的营销网络,品牌专卖店铺已经覆盖全国31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
公司紧密围绕乔丹品牌的产品定位和价值趋向,将体育竞技中的拼搏和超越精神融入到公司的经营文化和产品推广中,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与体育产业的联合,强化专业竞技运动的品牌形象。
中国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是乔丹体育成长的沃土,而乔丹体育的壮大也必将推动中国体育事业的进步。未来的乔丹体育,将伴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在时代的创新大潮中扬帆远航,向着“成为中国最具影响力的体育用品品牌”的目标不断前行,与合作伙伴携手共铸中国体育事业的辉煌。
2016年12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10个商标的再审裁定结果,其中7件裁定驳回申请人再审请求,3件裁定支持申请人再审请求。至此,申请人美国公民Michael Jordan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争议再审的68件商标案件中,我司已经取得了65件商标案件的胜诉。对此裁定结果,我司声明如下:
一、中文“乔丹”、拼音“qiaodan”、图形“ ”等系列商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合法批准,由我司合法使用长达近20年的注册商标。
二、2012年10月,美国公民Michael Jordan对我司注册的68件商标提出争议,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三次审理,均已裁定或判决驳回,维持了我司的商标注册。
三、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人所提出再审申请中的50件商标做出了驳回申请维持注册的裁定,其中涵盖我司主要使用的中文、拼音和图形商标。本次裁定的10件商标,包括支持再审申请人的3件商标均系我司注册时间不足5年、在周边其他类商品上的防御性商标,对我司目前使用的所有商标均不会构成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