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展全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集中宣传月活动之际,江苏银监局提醒公众,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陷阱,选择正规金融机构投资理财。
非法集资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大特征,主要表现形式为:以扩大生产经营,投资高科技开发、生态环保及能源项目等名义非法集资;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的P2P等网络借贷平台,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等手段非法集资;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进行非法集资;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虚构股权上市增值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进行非法集资;通过在各地物色代理人、设立区域分支机构,形成多层级、广范围的犯罪网络来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利用网络技术构造“虚拟”产品,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社会公众需提高警惕,谨防落入陷阱。
近年来,随着我国银行业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金融产品不断推陈出新,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社会公众提供了丰富的、便捷的金融投资产品。广大群众可通过正规金融渠道获得多样便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个人投资需求。
银行理财产品。银行理财产品是银行为特定的目标客户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在这种投资方式中,银行根据客户的委托和授权管理资金,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按照收益类型的不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类和非保证收益类理财产品,非保证收益类理财产品又可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类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公众可通过银行网点或电子银行渠道购买适合的产品。但银行理财产品不同于银行储蓄业务,两者在流动性、风险、收益、交易方式等方面有较大区别。公众应根据自身需求、个人风险承受能力、产品特性和产品风险评级的情况购买合适的银行理财产品。
银行代理销售业务。银行代理销售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委托,在本行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向客户推介、销售由合作机构依法发行的金融产品的代理业务活动,主要包括代理基金、保险,代销国债等。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商业银行购买其代理销售的各类金融产品获得投资收益。需要注意的是,银行代理销售业务中,产品的设计、投资、管理等均由基金、保险公司全权负责,银行作为代理销售机构,负责做好销售环节的各项事宜,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这些产品不是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社会公众应在购买前充分了解有关基金、保险等产品及所属公司的情况,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信托产品。信托公司可通过发行信托计划为社会公众提供获得收益回报的金融投资产品。信托计划按照委托人数量可以分为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只有符合一定条件,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才能购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社会公众可向信托公司或通过银行购买信托产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当前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了网络银行、网络消费金融等新产品和新服务,进一步丰富了客户的体验。社会公众可通过正规金融渠道获得多种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包括网上支付、融资、投资理财等产品,其中理财产品在起售资金、投资领域、收益等方面有所不同,可满足个人和企业的差异化需求。一些银行推出的直销银行可方便公众足不出户远程开设虚拟账户,进行资金管理与投资。公众在购买前需了解产品风险,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产品。
成熟的市场离不开理性的消费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丰富便捷的金融产品的同时,也要向社会公众普及金融知识,不断提高公众的风险识别和金融认知能力,增强金融消费者对银行服务的理解和信心,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