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则西事件”以来,百度推广等付费搜索是不是广告的问题就备受争议。
昨日上午,国家工商总局在其官网公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其中,对互联网广告进行了定义:“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其中第三项是:“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明确把付费搜索列入广告范围。
该《办法》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新京报记者李婷婷
互联网广告要显著标明“广告”
在昨日公布的《办法》中明确表示,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规定互联网广告应该具有明显的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区别其为广告。
《办法》规定,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其中《办法》还指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