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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管家”,被判赔1000万元

来源于互联网 2024年09月27日 阅读(

9月26日,记者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获悉,该院发布一批涉数据权益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微信管家”商业化营销干扰不正当竞争案,涉案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软件可获取微信用户隐私数据,以实现“个性称呼群发”“多微信号聚合管理”等功能。法院认定,该软件开发商侵权恶意明显、侵权获利大,从重判赔1000万元。

相关案情显示,腾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腾某公司)是软件“微信”的著作权人。广州登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登某公司)在其“OK微信管理网站”上宣传、推销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软件,后者由厦门联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联某公司)开发。

该软件获取微信软件的用户信息、聊天内容等各类隐私数据,以此实现“个性称呼群发”“朋友圈统一管理”“管理监控”“多微信号聚合管理”以及客户资料录入、辅助品牌营销等服务功能。

被诉软件不同版本的报价为980元至5980元不等,联某公司官网宣传截至2019年4月使用被诉软件注册企业用户数突破20000家。腾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发表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费用450567元。

一审法院认定联某公司、登某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360万元。腾某公司、联某公司等提起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腾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开发、运营的微信软件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市场影响力,联某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擅自使用“微信”商标文字作为名称及域名,且开发、运营、销售的侵权软件严重损害微信软件及其服务的安全性及完整性,妨碍了软件正常运行秩序,对公众的信息数据安全及隐私性具有较大侵害性,故联某公司侵权恶意明显、侵权获利大,属于严重侵权行为,应从重判赔。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指出,登某公司与联某公司存在共同运营侵权软件的事实,应对联某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部分连带责任。遂改判联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万元,登某公司就其中3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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