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标准,规定了风险暴露计算范围和方法,从组织架构、管理制度等方面对商业银行强化大额风险管控提出具体要求,并明确了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
《办法》拟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达到《办法》规定的要求。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实施有助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提升金融服务的质效,特别是改变授信过程中“搭便车”“垒大户”等现象,提高中小企业信贷可获得性,改善信贷资源配置效率。
同业风险暴露超标设置过渡期
目前银行对客户的授信方式日趋多元化,客户集中度风险呈现出一些新特点,然而对集中度风险的监管要求尚未统一和规范,发布实施《办法》是大势所趋,对于抑制系统性风险累积具有重要作用。
“监管在逐步完善银行风险管理。”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向上证报记者表示,“这是一个制度建设,不是短期整顿和乱象清理,并不明确指向具体业务,主要是为引导银行支持实体经济。”
《办法》以分类形式提出了大额风险暴露监管的具体要求。比如对于非同业单一客户,《办法》重申了《商业银行法》贷款不超过资本10%的要求,同时规定包括贷款在内的所有信用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15%;对于非同业关联客户,《办法》规定其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20%;对于同业客户,《办法》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监管要求,规定其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25%。
同时,考虑到部分银行同业风险暴露超标,《办法》对同业客户的风险指标达标设置了三年过渡期。商业银行可在过渡期内逐步调整业务模式、分散同业资产、扩展客户群体,而无需简单压降同业业务总体规模。
表外业务等六大类业务纳入监管
从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覆盖的业务范围来看,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所有授信业务都被纳入,包括近年来急剧膨胀的资管业务、扩张过快的表外业务,这两类业务容易引发监管套利、资金脱实向虚等风险隐患。
具体来看,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覆盖的业务范围包括六大类:一是贷款、投资债券、存放同业等表内授信业务;二是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业务;三是债券、股票及其衍生工具交易;四是场外衍生工具、证券融资交易;五是担保、承诺等表外业务;六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信用风险由商业银行承担的其他业务。
根据不同业务的经营模式和实际特点,《办法》还对各类业务的风险暴露计算方法作出了详细规定。比如,因各项贷款、投资债券、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买入返售资产等表内授信形成的一般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应按照账面价值扣除减值准备计算。
在监管管理方面,《办法》明确了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比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办法》规定,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方式对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提高了单家银行对单个同业客户风险暴露的监管要求,与当前治理同业乱象的政策导向一致,有助于引导银行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弱化对同业业务的依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