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指出,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为此,政府将降低社会力量创办养老机构门槛,对公办和民办养老机构、本地投资者和非本地投资者实施同等扶持政策。全面清理申办养老机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公益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和完成有意愿特困对象集中供养的前提下,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和委托管理、服务外包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服务。
《意见》要求,将养老资源向居家社区服务倾斜,向农村倾斜,向高龄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倾斜,进一步扩大护理型服务资源,大力培育发展小型化、连锁化、专业化、品牌化服务机构。养老机构要积极运用新技术,推进“养老+”融合发展,促进老年产品丰富多样、养老服务方便可及。
根据《意见》,到2020年,新疆每千名老人将拥有养老床位35张,其中护理型床位不低于30%,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超过50%。